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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星等:数据确权的立法方向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校园文化建设网

  取得数据权利之后,还需要建立信任机制确保流通安全。一般的财产权都需要通过占有、登记等方式取得公示效力,或通过在先创作的证据证明权利主体身份,数据用益权亦然。通过可信机制对数据进行确权是数据用益权成立的外在必要条件。数据用益权的界定是建立数据处理者与数据源发者法律关系的过程。其一,数据必须源于真正的数据所有权人,包括自然人、各类组织和国家;其二,数据的取得必须获得所有权人的明示许可或者存在法定事由;其三,数据完成采集并形成具有财产价值的数据集。可追溯性网络日志文件一般可以作为确权的重要证据,因为该网络日志能够反映数据来源和时间。

  数据处理者取得数据源发者的授权,可以通过用户服务协议进行确认。授权机制需要区分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两种形式。一般授权是授权数据处理者对数据的有限利用,即以服务数据源发者为限的企业内部资产,不得将可识别到个人的数据用于其他目的,已完全匿名化的数据除外;特殊授权是被授权处理者对数据的无限利用,即处理者可以将数据用于其他目的,此时可以将数据共享、转让给他人。无论是一般授权还是特殊授权,数据共享、市场交易缺乏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是目前数据分析行业的普遍共识,这导致数据的共享和交易各方缺乏足够的信任。尽管一些地方已经有大数据交易中心等商业中介服务商,但是数据要素市场还需要一个类似于统一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政府公共平台,借此提供统一规范的数据管理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丰富数据产品,并为数据提供相应的确权证明。因此,数据交易流通中需要一个履行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大数据流通中心,制定具体的权利认定标准,发布数据资产凭证,并建立技术设施进行数据资产记账。

  鉴于数据共享、交易的高度专业性,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需要依托数据中间商提供经纪服务。《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在数据交易中的权利审核和交易记录责任,可以为数据共享、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数据权利登记制度发展打下良好基础。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除了数据服务经纪人,还可以包括政府设立的数据流通中心。此外,在数据市场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鼓励发展数据信托、数据中心、数据公社、数据运营商、数据经纪人等数据中间服务机构,同时完善数据要素市场监管机构、争议解决机构等公共管理机构来保障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们需要统筹数据开发利用、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构建以安全为基础、发展为目标的数据产权制度。《意见》确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运用权利分割的法律思维来协调社会中存在的多方利益诉求,能够丰富数据要素市场的流通利用方式。长远来看,数据确权还需要以“放管服”相结合的制度体系促进数据要素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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