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2日电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决定》明确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
取消和调整上述罚款事项,严格执行国务院明确的“三个一律”的清理标准: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53个罚款事项,共涉及修改11部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20部部门规章。为了最大限度推进清理成果落地见效,《决定》对修改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有关部门要在《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决定》强调,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下一步,国务院将继续组织清理其他领域的罚款事项,目前有关工作已经同步开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应当清理的罚款事项,及时予以取消和调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上一篇:没有了
相关推荐
- 十六部门印发《北京市学习型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21—2025年)》五年内学习型城市示范区达12个
- 教育部等发布《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
- 教育部就七部门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答记者问
- 关于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
-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
- 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组织领导机构
- 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 关于对2018年拟认定的第二批北京市民终身学习示范基地、北京市职工继续教育基地、北京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名单进行
-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
- 中共大连市委关于深入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意见
- 中办国办印发《“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
- 《“十四五”国家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正式公布
-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答记者问——让罚款清理的成果惠及企业和群众
- 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